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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已废止】轻便消防水龙 GA180-1998
8.2 包装
8.2.1 每套产品均应有包装袋(或箱)并用防潮物品包裹。包装袋(或箱)上应注明;产品名称、产品型号、生产日期、生产厂名、生产厂地址等。
8.2.2 每套产品应附有产品合格证、使用说明书等。
上一节:
8.1 标志
下一节:
8.3 运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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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言
1 范围
2 引用标准
3 定义
4 轻便消防水龙型号及基本参数
4.1 产品型号编制方法
4.2 基本参数
5 技术要求
5.1 水带
5.2 接口和水枪
5.3 轻便消防水龙装配及装配后的要求
6 试验方法
6.1 水带
6.2 接口和水枪
6.3 轻便消防水龙装配后的检验与试验
7 检验规则
7.1 型式检验
7.2 出厂检验
7.3 抽样
7.4 判定规则
8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储存
8.1 标志
8.2 包装
8.3 运输
8.4 储存
附录A (提示的附录)轻便消防水龙箱